收到交通違規通知,內心鬱卒至極,寫篇廢文紓解怨氣。
桃園市平鎮區新榮路2-1號對面,新勢國小側門圍牆旁,該路段為方便家長接送小孩上下學,設有15:00~16:00禁止臨停標誌,立意雖然良好,但該地附近的檢舉達人,經常以「黃線臨停駕駛人不在場」為由向桃園市警局交通隊逕行舉發,開單拖吊;導致交通部修正的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」---「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者,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」的條文形同虛設。
該校附設的幼兒園僻處操場一隅,家長於圍牆旁的新榮路停車後,前往教室接回幼童,往返約需七、八分鐘,走出校門發現車子被拖吊了,只好叫計程車送小孩返家並拿相關證件(駕照、身分證),然後再至中壢區民權路拖吊場取車。小老百姓來回奔波後的感受是:「執法不講情理,就是苛政猛於虎。」
而害怕拖吊的後遺症是,七十幾歲的白髮老翁改騎摩托車接送六歲孫子放學,晴天還好,下雨天要穿雨衣穿梭風雨之中,太危險了。停個車接送小孩要心驚膽跳小跑步,對家長這麼不友善,誰願生小孩啊,難怪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。配合拖吊業執法的交通警察拿著法條當令箭,真是毫無情理可言!當然也請校長行行好,趕緊聯繫相關單位提出具體方案,落實「黃線臨停,接送幼童不必趕三分鐘」的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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